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FITAOKTAVIANPAJARIYANTI選任辯護人林忠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FITAOKTAVIANPAJARIYANTI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FITAOKTAVIANPAJARIYANTI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犯嫌重大,被告為外國人,即將遭到遣返,在國內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起羈押在案。嗣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5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至
106年2月10日。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12月7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並經本院於106年1月18日判決有罪在案,又被告為外國人,即將遭到遣返,在國內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另依卷內資料,本院認被告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應自106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