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27號上訴人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王月明 上訴人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忠霖 被上訴人 黃福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4平方公尺×710元+122平方公尺×5200元)=63萬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