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仲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仲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就其犯罪事實第三行所載「本署」更正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六行所載○○○鄉○○村
○○路○○○號住處」更正為○○○鄉○○路○○○巷○○號住處」
,第十行所載「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應補充
為「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另刪除證
據清單編號06所載「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二、爰審酌被告楊仲川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復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欠缺戒除吸毒惡習之意念,自我
控制能力也顯然不足,並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但
並未侵害他人法益,況施用毒品者因心理、生理、社會多種
因素影響,戒除毒癮不易,且施用毒品者常因經濟窘迫而另
犯其他財產犯罪,產生不少社會治安問題,兼衡以被告於犯
後之警偵訊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
智識程度不高,從事配管工作,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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