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范振捷
被   告  哈利森 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票據付
款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此有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原告所執系爭支票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依前揭管轄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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