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涂雲傑
被   告  吳佩潔 原名: 吳靜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參
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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