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749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長泰人造樹脂化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碧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泰人造樹脂化工有限公司朱碧珍、 高萬添 (歿)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聲請對高萬添強制執行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408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高萬添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高萬添早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前之民國111年7月16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債務人高萬添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