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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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094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林綉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務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名稱及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第2、3點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另依債權人所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071號債權憑證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觀之,前係向債務人住所地所在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壽險資料,依上開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保險契約債權之執行取得管轄權,且應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應為執行行為。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紹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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