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茹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7,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