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號

原告 趙雲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進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劉進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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