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7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5755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告 劉志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為

略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