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5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北簡字第1559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許貴添 被告 曾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