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49號
原   告  黃基良
被   告  陳宇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點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玉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