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49號原 告 黃基良 被 告 陳宇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