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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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20號
原   告  謝桂雲
訴訟代理人  林健彥 律師
被   告  劉仲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0,6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於民國109年
11月24日追加擴張請求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4,0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40,600元,原告尚應補徵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未繳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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