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白招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公司出具掛失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