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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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利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奉承黃昆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8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雄救字第49號),如經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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