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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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
債權人 劉采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