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上訴人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