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訴訟代理人 林玉滿
謝育葳 李庭嘉 馬如龍 温大瑋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黃嘉賢 律師被告煜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位任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5日所為之
103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安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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