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丙○○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子勳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六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子勳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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