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王詩嘉
王詩妮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曾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7,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