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一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七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