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20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告 黃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其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送達原告,然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