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簡補字第4號
原告 郭博章
訴訟代理人 郭幸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馨儒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