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4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已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已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
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