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39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吳榮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314號),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5月25日出勒戒處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6月1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戒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8月9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臺中縣清水鎮月桂冠汽車旅館某房間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吸食之方式,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產生燻煙,再吸食該燻煙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6年8月9日17時50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號前為警盤查,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2082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書記官黃美雲
法官許月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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