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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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合計淨重叁貳點零玖公克,空包裝總重肆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六0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四包(合計淨重三二點0九公克,空包裝總重四點九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六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白色粉末十四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三二點0九公克、空包裝總重四點九八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六0一九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佐(附於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七三號偵查案卷第一六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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