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聲請人 黃淑君 上列聲請人黃淑君因與相對人 蕭萇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淑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本票裁定,聲請人應提出本票原本。聲請人自陳本件票號WG0000000本票內容有所變更,故請提出該本票之「原本」,俾再查核。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