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珮瀅

選任辯護人柯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珮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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