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汪省豐

王育靜

林怡君

虞明芬

被告 洪桂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金簡字第9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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