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汪省豐
被告 洪桂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金簡字第9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