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吳朝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無勾串之虞,且家中有父母要照顧,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吳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4年3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王素珍

                   法 官陳怡潔

                   法 官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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