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林翊綺 被告 莊祥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金簡字第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法官陳怡潔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