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複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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