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84號聲請人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林萬福 即 金萬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萬福即金萬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票正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債務人林萬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