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苗小字第196號原告甲○○
巷25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記載之後應補充「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第1項中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然該「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有脫漏,自應予以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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