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5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97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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