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庚○○
辛○○壬○○己○○乙○○甲○○丙○○丁○○○
巷10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被告戊○○住彰化縣
癸○○住臺中縣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區○○段○○○號」記載,應更正為○○○區○○段○○○號」,以及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區○○段○○○號」記載,應更正為○○○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