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聲請人 張元忠 即元一企業社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鄧增泉 即全錄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補向債務人甲○○請求連帶清償材料費之依據及契約書影本,經本院民國96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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