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2被告辰○○
午○○巳○○○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未○○被告戊○○
乙○○○丁○○丙○○己○○辛○○壬○○卯○○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寅○○被告甲○○
子○○丑○○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癸○○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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