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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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351號債權人乙○○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件有關膳養費之請求其利息未約定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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