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612號上訴人波若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被上訴人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複代理人何威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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