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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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芫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9,7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芫滄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累計527,140元正未給付,(其中139,637元為本金,387,5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芫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累計102,642元正未給付,其中28,531元為消費款;70,51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15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8531元張芫滄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9637元張芫滄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