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榕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
被 告 長信鑫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民事庭106年度建字第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乃主張依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等情;然被告則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全部完工,且縱屬全
數完工,惟原告所為施作有瑕疵,被告因此委請他人修繕並
支出修繕費用,自得主張抵銷,原告所為請求無理由等情。
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償還修
補費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