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401號
抗 告 人  張武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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