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楊立慈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陳怡蓁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9日下午四時,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