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6年度北簡字第700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 告 黃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