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紀喬蓁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3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