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原 告 王柏森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
複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
被 告 周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因被告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
序準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支付新臺
幣1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後以書狀變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00元,及自本書狀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縮減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之本票(附
表一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本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
通知義務),並持有訴外人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並由被告及訴外人 黃宏明 背書之如附表一編號2、3本票及附
表二之支票。詎附表一之本票屆期,原告均未獲付款,附表
二之支票經原告遵期提示,亦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爰依發票
人、背書人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00元,及自本書狀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以異議狀稱:本件支付命
令之金額不符,提出異議。應是新臺幣1,090萬元本金等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持有以被告為發票人之附表一編號1之本票及被
告為背書人之附表一編號2、3之本票及附表二之支票,經屆
期後經提示,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附
表一、二本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曾以異議狀稱:支付命令之金額
不符,應係1,090萬元本金云云,惟經本院計算附表之本票
、支票面額合計已逾1,200萬元,及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之票
款金額合計為1,200萬元無誤,復被告亦未到庭或以書狀具
體說明何以稱金額不符之理由,或提出證據以為爭執,是其
異議狀所載,尚難採憑。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付款人於承兌後
,應負付款之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背
書人準用票據法第29條規定,應照本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
;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條、第9
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
款責任;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
據法第144條、第39條、第29條、第133條亦有明定。從而,
原告本於被告應負本票發票人、本票背書人及支票背書人給
付票款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票款1,200萬元,
及自書狀即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王志伃
附表一:本票明細表
┌─┬─────┬────┬────┬─────┬───────┬──────┬────┐
│編│票號│發票人│背書人│票載金額(│發票日期│到期日│請求核發│
│號││││新臺幣)│││支付命令│
││││││││即起訴請│
││││││││求給付票│
││││││││款金額│
├─┼─────┼────┼────┼─────┼───────┼──────┼────┤
│1│WG0000000│周淑媚│周淑媚、│100萬元│104年11月15日│105年5月18日│100萬元│
│││順佳科技│黃宏明│││││
│││股份有限││││││
│││公司││││││
├─┼─────┼────┼────┼─────┼───────┼──────┼────┤
│2│WG0000000│順佳科技│同上│200萬元│105年5月3日│105年7月3日│200萬元│
│││股份有限││││││
│││公司││││││
│││││││││
├─┼─────┼────┼────┼─────┼───────┼──────┼────┤
│3│WG0000000│順佳科技│同上│550萬元│105年7月6日│未載│490萬元│
│││股份有限││││││
│││公司││││││
│││││││││
└─┴─────┴────┴────┴─────┴───────┴──────┴────┘
附表二:支票明細表
┌─┬─────┬────┬────┬────┬─────┬───────┬───────┬────┐
│編│票號│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票載金額│票載到期日│退票日│請求核發│
│號│帳號││││(新臺幣)│││支付命令│
││019961│││││││即起訴請│
│││││││││求給付票│
│││││││││款金額│
├─┼─────┼────┼────┼────┼─────┼───────┼───────┼────┤
│1│NY0000000│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50萬元│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50萬元│
│││股份有限│黃宏明│商業銀行│││││
│││公司││精武分行│││││
├─┼─────┼────┼────┼────┼─────┼───────┼───────┼────┤
│2│NY0000000│順佳科技│周淑媚、│順佳科技│60萬元│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60萬元│
│││股份有限│黃宏明│合作金庫│││││
│││公司││商業銀行│││││
├─┼─────┼────┼────┼────┼─────┼───────┼───────┼────┤
│3│NY0000000│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60萬元│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60萬元│
│││股份有限│黃宏明│商業銀行│││││
│││公司││精武分行│││││
├─┼─────┼────┼────┼────┼─────┼───────┼───────┼────┤
│4│NY0000000│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80萬元│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80萬元│
│││股份有限│黃宏明│商業銀行│││││
│││公司││精武分行│││││
├─┼─────┼────┼────┼────┼─────┼───────┼───────┼────┤
│5│NY0000000│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80萬元│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80萬元│
│││股份有限│黃宏明│商業銀行│││││
│││公司││精武分行│││││
├─┼─────┼────┼────┼────┼─────┼───────┼───────┼────┤
│6│NY0000000│順佳科技│周淑媚、│合作金庫│80萬元│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80萬元│
│││股份有限│黃宏明│商業銀行│││││
│││公司││精武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