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胡可馨 被告 呂偉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上訴字第2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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