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育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育誠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周育誠前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
8年11月4日起執行羈押,惟因被告此前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日止,並自108年11月25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5日苗檢鑫戊108執4061字第1080027386號函,及同署108年度執更戊字第827號、108年度執戊字第4061號、108年度執戊字第2657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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